党委政府涉企文件直通车(第六期) 主题分类:建筑业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题: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22〕58号 发布日期:2022-08-02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环节,推进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消除“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联合测绘、联合审图、告知承诺制等措施。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建立全区统一的建设领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零门槛入驻。推进区域评估成果扩面和评估成果应用,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入园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按规定不再进行相应事项的评估评审。 (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广泛应用。获得盟市及以上有关部门荣誉的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可以适当加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交通、水利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给付。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金融机构不得向建筑业企业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五)健全工程造价制度体系。探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工程实际投入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给足施工费用,严禁压低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鼓励创优创新,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 (六)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